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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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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合营企业的合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合营各方;(3)成立合资经营公司;(4)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5)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6)合营各方的责任;(7)技术转让;(8)产品的销售;(9)董事会;(10)经营管理机构;(11)设备购买;(12)筹备和建设;(13)劳动管理;(14)税务、财务、审计;(15)合营期限;(16)合营期满财产处理;(17)保险;(18)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19)违约责任;(20)不可抗力;(21)适用法律;(22)争议的解决;(23)文字;(24)合同生效及其它。
在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合资的外方应当具备主体资格和合资能力。外方当事人是个人时,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外方当事人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当提供合法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外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和能力,了解其经营作风和商业信誉,以及往来银行名称、账号、地址等信息,可要求外商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资格文件、担保证书、资金信用证明等必要的资料。(2)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合同必须经具有代表权的代表签字,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是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签字前,合同双方应互相提供证明签字人资格或代理资格的证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同意后,合同才能合法成立。(3)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诈,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4)合同条款要齐全完备,包括合同主体条款,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合作生产经营的项目,国内外销售产品的比例,合作期限,经营范围,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管理等内容。违约责任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等都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范本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以下简称甲方)与国(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宗旨:。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美元。(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也可为人民币或其它可自由兑换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货币万美元实物 万如谈万美元土地使用权万美元知识产权万美元。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货币万美元实物 万美元知识产权万美元。(注:投资方为两个以上的应顺序填写,其中外方应以可自由兑换币种现汇出资;若注册资本币种为外币的,中方投资可表述为等值于若干外币的人民币。)
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分 年缴付。第一期在三个月内缴付,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 %。其余注册资本应在 月内缴付。(注:其余注册资本最迟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投资者可自行约定出资的期限,但应符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投资者应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一名,由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名,分别由_______方委派。董事任期为年,经委派可以连任。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注:董事任期三年以下,由投资者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修改合营公司合同;2、解散合营公司;3、调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5、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注: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公司。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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