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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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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抚州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在哪办理接收申请的机构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接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966号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511室二、抚州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法律依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令第143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二十九号)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三、抚州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受理条件【予以批准的条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三)无《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不予批准的条件】申请人不具有予以批准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2种观点: 一、抚州市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要收费吗抚州市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要收费,考试收费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西省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490号)的规定,即客观题每人每科65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9元执行。二、抚州市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的办理流程1、网上注册登记及告知承诺,试人员登陆江西人事考试网查看有关考试文件及报名流程。注册身份及学历信息后,在线验证反馈结果需要24小时,请应试人员提前完成注册或信息完善,以免影响报名。2、网上在线核验或现场人工核查网上在线核验:(1)核验对象:适用告知承诺制并且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核验通过的考生。(2)核验办法: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等信息进行条件判断,对考生承诺的内容进行核验。完成后,资格核验状态会自动通过。现场人工核查:下列应试人员须进行现场人工核查:(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试人员;(2)具有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应试人员;(3)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验的应试人员;(4)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验的应试人员。(5)免试科目的报考人员。3、网上缴费,应试人员可使用用户名及密码登录报名详细页面查看审查确认结果,确认通过的应试人员,可进入缴费页面进行缴费。4、网上打印准考证,缴费成功的应试人员,可在规定时间登陆江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三、抚州市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办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2、《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发〔2012〕5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3、《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第3种观点: 一、抚州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流程怎么走1、申请。2、受理。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审查。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二、抚州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令第143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二十九号)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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